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85年1月成立,1991年6月在民政部核准登记,现隶属于国资委,由全国涂料、颜料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继2012年,2017年再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AAAA”级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的常设机构,协会组织构架设立为三部、一室、两公司(会员服务部、产业发展部、IT部、秘书处办公室和协会所属的杂志社公司及涂博展览公司)。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300余家。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将以“为企业发展服务,为行业振兴服务”为宗旨,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
秘书处:负责引导企业认真执行贯彻国家政府发布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则;开展行业宣传和培训工作;规范行业市场行为,进行行业正常国内外贸易;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整体实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协会工作的发展及有关问题提出调查报告;负责协会各部门工作的协调、考核、落实及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协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等。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行政、人事、后勤、财务、档案管理及秘书处内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协会各种制度、企业文化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协会绩效考核工作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考勤、人员录用、考核、辞退、社保等事宜进行管理;负责起草有关报告、文件和制定、修订协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协会文件、资料的管理;负责协会印鉴、介绍信的管理;负责协助组织协会内部各类会议,负责通知、记录、必要时撰写纪要及会议决定,并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中国涂料网》的维护和开发工作;负责维护和开发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处无纸化办公系统;制定协会年度预算、年终决算;负责协会资金的运营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税费等管理;负责协会、公司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管理工作。
会员部:负责协会会员、分支机构管理及会员发展、会费收缴工作;负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及协会年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及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了解会员要求,并积极配合协会相关部门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并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负责协会国际间的交流与沟通工作;组织举办行业年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及对外联系等工作。
产业发展部:负责涂料、颜料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涂料、颜料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建议;负责涂料协会科技创新、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行业内的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行业交流、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国际活动、各种评比工作;组织协调企业间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国家对涂料行业的环保、安全、市场、管理及相关内容的法规制定工作和国内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反倾销、反补贴、税则、预警机制等政策法令制定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诚信建设体系,推动涂料行业开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中国涂料》杂志社有限公司:在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按照《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章程》、《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公司章程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杂志社下设编辑部、市场部、设计部。编辑部,负责《中国涂料》、《中国涂料工业报》、《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年鉴》、《中国涂料工业商务指南》、《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论文集》等的编辑出版工作;市场部,负责杂志广告、发行业务工作;设计部,负责杂志、论文集的广告设计、排版工作。
《中国涂料》杂志月刊(ISSN1006-2556,CN11-3544/TQ)是由原国家科委批准出版、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主办,在国内涂料行业颇具影响的综合型科技期刊;1986年2月创刊,是以涂料、涂料原材料、涂料机械设备、涂料助剂、检测仪器等涂料相关行业为主要读者对象的集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为一体的专业性刊物。其延伸的《中国涂料》报纸是对《中国涂料》信息量的一个补充。
北京涂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在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按照《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章程》、《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公司章程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根据协会秘书处年度会展工作计划要求,全面负责展览会及各类会议的策划、宣传、招展和招商等工作,推进各类展会的品牌创建,发挥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资源优势,促进展会工作向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全面完成协会下达的各类工作目标、管理目标和经营目标。
下设分会:建筑涂料分会、立德粉分会、钛白粉分会、铅铬颜料分会、氧化铁分会、氧化锌分会,涂料装备分会、涂料树脂分会、防腐涂料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COAT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涂料(含颜料)工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涂料(含颜料)工业的方针政策,推动涂料(含颜料)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企事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提高我国涂料(含颜料)工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速其现代化服务;贯彻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立法建议和政策意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专项课题服务;
(二)搜集、分析、发布国内外与涂料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推广涂料(含颜料)工业企业经营管理、科研生产等方面的新成果与先进经验;
(三)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不同行业间的经营合作、技术合作及引进技术等工作,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建立行业技术进步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四)组织行业生产经营和科研开发的经济活动分析;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工作,研究准入标准,主持制定协会标准、行业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和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涂料行业的职业技能大赛,开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有关展览、展销会,展示国内外涂料、颜料及相关行业的新产品,促进涂料(含颜料)工业的发展;
(八)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九)组织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与国际同行建立广泛联系;
(十)根据规定编辑出版协会有关刊物;
(十)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它团体组织依法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正式生产或组建有一年以上、合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的资格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如:3C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的相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申请人填报签章后,将申请表原件寄回秘书处;
(三)秘书处根据申报材料,经调查核实,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并颁发会员证(铜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管理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涂料(含颜料)工业行为管理规范;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提供本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向秘书处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铜牌)。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退出机制。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3、依法撤消的单位和企业;
4、停业、转产、破产的单位和企业;
5、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广告获取不法收入、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单位和企业;
6、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7、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会员数量的30%以内。
(一)本会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涂料行业行为管理规范,并积极抵御一切违法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模范遵守本会章程,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并起积极带头作用;
3、认真履行理事单位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积极配合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努力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在权益维护的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二)理事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免去其理事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2、不能认真执行本会决议者;
3、制造伪劣产品或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行业正常秩序者;
4、停业、破产、撤消的单位或企业;
5、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者(有特殊情况须向秘书处请假);
6、不能认真履行理事单位职责者,如不按要求缴纳会费,不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部分理事,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5%;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会长、副会长人选在选举之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理事会聘任产生,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有较强的法治意识;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内容;
(二)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的有偿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2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